中共平顶山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省委巡视巡察工作部署,坚守政治巡察职能定位,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挥巡察工作“显微镜”“探照灯”作用,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推进校内巡察向基层、一线和师生身边延伸,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为把我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强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大局,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站位全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人民立场,依靠师生;坚持标本兼治,确保实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巡察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组织部部长、巡察办主任组成,负责巡察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接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第五条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和省委有关要求,落实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研究确定巡察对象、巡察内容及巡察人员;
(四)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审定巡察工作报告;
(五)研究巡察成果运用,提出处置意见、建议;
(六)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予以调整;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为巡察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巡察办是党委的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工作人员,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七条 巡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承担统筹协调、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等工作;
(三)对党委、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五)协助做好省委巡视、党委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加强对巡视、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规划、年度总结和相关信息等工作;
(七)办理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巡察任务组建若干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巡察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成员若干。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一次一授权。巡察组人员组成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察任务选聘,并报学校党委审定。巡察组全体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
第九条 巡察办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意见,结合实际需要召开巡察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审议巡察成果运用建议等。联席会议一般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组长主持,党委工作部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巡察组组长参加。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主要任务
第十条 巡察工作对象是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和机关党委各党支部(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延伸巡察至内设科室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党的组织路线、党的宗教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内容在每轮巡察工作方案中明确,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巡察:
(一)聚焦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在基层落实情况。重点看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等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等情况;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情况;锚定“两个确保”,高质量谋划推动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情况;结合职能责任有针对性制定工作措施、抓工作落实情况等。
(二)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点看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整治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情况;“一把手”及班子成员依法廉洁用权;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情况,特别是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情况;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廉洁情况等。
(三)聚焦基层党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重点看党组织及党组织成员自身建设情况,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党组织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发挥情况,党员干部队伍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情况。
(四)聚焦巡视巡察、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五)学校党委、行政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问题。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要坚持突出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学校实际和被巡察单位特点,统筹安排常规巡察、机动巡察等组织工作形式,适时开展巡察工作“回头看”。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三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汇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
(二)个别谈话。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教职员工及学生代表进行个别谈话,以及向有关知情人面询情况;
(三)受理信访。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内设科室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调阅资料。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包括抽查核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五)民主测评及问卷调查。根据巡察工作任务设计民主测评表、问卷调查表,在适当范围内对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六)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党组织的服务对象了解情况;
(七)列席有关会议。列席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的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等会议;
(八)请求协助。商请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有关专家予以协助;
(九)召开座谈会;
(十)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的具体问题,对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做个人表态,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五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日常工作与巡察办沟通,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每学期安排一批巡察对象,具体轮次及巡察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巡察准备。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巡察办以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向被巡察党组织印发巡察通知,被巡察党组织根据通知要求做好巡察准备。
(二)巡察进驻。召开巡察进驻动员会议,巡察组组长作动员讲话,通报巡察任务、总体安排,对配合巡察工作提出要求,被巡察党组织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三)现场巡察。巡察组在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巡察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全面了解被巡察党组织情况,对发现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汇报,对师生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责成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立行立改。巡察结束前,巡察组就重要问题和情况与被巡察单位党政负责人面对面沟通。
(四)巡察报告。巡察组于现场巡察结束5个工作日内撰写完毕巡察报告,10个工作日内,与巡察办进行组办会商,修改完善巡察报告,15个工作日内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
根据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建议修改巡察报告并撰写反馈意见、问题线索报告、谈话情况报告,报请校党委审定。
(五)巡察反馈。经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及所属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党员干部职工及师生分别反馈有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六)巡察移交。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向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移交。
(七)立卷归档。巡察组在反馈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巡察办移交本批次巡察档案,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巡察材料的立卷归档。
(八)巡察整改。被巡察党组织或单位应认真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在巡察组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及台账,报巡察办备案,2个月内将集中整改情况报告及主要负责人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开巡察整改情况。中长期整改项目,每半年报送一次整改情况。
(九)整改督办。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要把巡察整改情况作为日常监督重要内容,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巡察办要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适时组织开展巡察整改督查、巡察“回头看”,针对一些重点问题开展“点穴式”监督检查。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八条 巡察组人员要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增强党性观念,强化责任担当,善于发现问题、如实报告问题、推动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 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要将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巡察办统一归类存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任何巡察工作文件和材料,做到“零持有”。
第二十条 巡察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巡察工作人员在开展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与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三)近三年曾经在被巡察单位工作过;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党员和群众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干部职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积极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平顶山学院巡察工作办法》(平学院发〔2019〕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