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平顶山学院委员会
巡察工作人才库选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委巡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巡察工作人才库建设与管理,切实增强巡察工作力量,推动巡察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干部建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严管厚爱原则,对巡察干部从严要求,严格监督管理,将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校党委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负责人才库的选拔、教育、使用和管理工作,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协助做好人才库建设、管理及考评工作。
第二章 来源与选配
第四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组成人员从机关党委、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中层干部和科级及以下干部中推荐选配。
第五条 巡察干部库选配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正式党员;
(二)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素养高,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勇于监督、依法办事,公道正派、作风优良;
(四)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工作秘密;
(五)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或财务、审计、工程造价等专业领域工作,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可根据组织安排参加巡察工作,并在现场巡察期间全程驻组。
第六条 巡察办会同党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组织遴选、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确定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并报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学校党委巡察工作人才库实行动态调整。根据需要,当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因岗位调整等情况变动达到15%时,巡察办适时对党委巡察人才库提出补充调整意见,由党委组织部和巡察办负责具体落实,保持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人员优化。
第三章 抽调与使用
第八条 组建巡察组抽调干部程序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巡察办确定参与相应轮次巡察工作的人员需求计划;
(二)巡察办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根据个人经历、专业特长及回避要求等因素,提出人员抽调方案,报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
(三)巡察组人员组建方案经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校党委批准后,由巡察办通知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被抽调人员应积极配合,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抽调;其所在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把支持选派干部参与巡察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作为促进干部成长和规范提升单位工作的有效抓手,妥善安排人员接替其承担工作任务,确保人员抽得出、离得开,能够全身心投入巡察工作。
第十条 被抽调人员接到抽调通知后,应当按时报到并服从巡察工作安排,原则上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巡察结束后,返回原工作部门;巡察期间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认真负责地完成巡察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巡察组在巡察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抽调人员的,应当通过巡察办按程序报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理。巡察组不得直接抽调人员参加巡察工作。
第十二条 巡察组组长由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四章 培训与管理
第十三条 坚持按需施教,分层分类培训,实现教育培训全覆盖。采取以干代训、分散自学、集中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提高入库干部政治站位,丰富专业知识,提升专业能力,培育专业精神。
第十四条 巡察办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专题培训、以老带新、以巡代训等多种方式,并有针对性地安排巡察工作人才库成员参加上级巡视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要求,立足职能,配合做好对口业务指导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巡察人才库入库干部应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工作业务培训,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服从组织安排,随时准备接受学校党委委派的巡察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要对本组成员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巡察组组长在巡察工作期间要以巡察工作任务为主,因学校重大任务或突发性事件,确需投入较多精力处理巡察工作以外的事务时,须报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向巡察办备案。
第十八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参与巡察时,实行集中办公。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巡察工作岗位的,应当经巡察组组长同意,并向巡察办报告,由巡察办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离开。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参与巡察工作时,应当参加巡察组临时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巡察结束后,巡察办对巡察组成员的工作表现情况,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进行评定,评定意见呈报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送组织部或人事处及巡察干部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20%。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巡察组成员,校党委授予“优秀巡察工作者”。对被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巡察组成员发放巡察工作绩效。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要把干部参加巡察工作的经历及其在巡察工作中表现情况,与干部年度考核、推荐表彰、选拔使用等联系挂钩起来,作为其重要考量因素。对巡察中政治过硬、工作突出、表现优秀的干部,按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巡察实行签字背书责任制,由巡察组组长对巡察情况负主要责任,巡察组成员负直接责任。巡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调整出人才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不认真履职尽责,在巡察中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巡察工作期间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巡察工作期间拒不服从安排和管理的;
(七)其他不适宜从事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