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委巡察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规范巡察工作人才库建设与管理,充实巡察工作力量,推动巡察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干部建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严管厚爱原则,对巡察干部从严要求,严格监督管理,强化巡前培训、以巡代训,提升专业化水平;将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坚持从各级优秀干部特别是新提拔的干部中抽调人员到巡察岗位锻炼。
第三条 校党委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由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委巡察办)牵头组织人才库的选拔、教育、使用和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纪委综合室协助做好人才库建设、管理及考评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来源与选配
第四条 压实选派责任,多渠道选配熟悉党建工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科研管理等管理人员或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才充实到巡察工作人才库,做到结构化组建、专业化培养、计划性使用。
第五条 巡察人才库按照“择优入库、优化结构、动态管理、按需取用”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主要采取单位推荐和组织确定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一)校属各部门、各单位要本着对学校党委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把关,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校属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的人员,由党委巡察办会同党委组织部、纪委综合室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巡察人才库,并由党委巡察办书面通知推荐单位。
(三)根据巡察工作开展需要及巡察组结构化组建要求,党委巡察办可与党委组织部直接协商确定相关人员纳入巡察人才库,并由党委巡察办书面通知相关单位。
第六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组成人员从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职能部门党员干部中遴选、推荐选配。
第七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选配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正式党员;
(二)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素养高,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勇于监督、依法办事,公道正派、作风优良;
(四)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工作秘密;
(五)具备履行巡察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可根据组织安排参加巡察工作,并在现场巡察期间全程驻组。
第八条 符合上述选配条件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委综合室、党委教师工作部、学工部(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团委全体工作人员,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及党政办主任、副主任,机关各支部书记、副书记及新提拔的中层干部、科级干部,经党委巡察办、党委组织部协商、纪委综合室审核后直接纳入巡察工作人才库。
第九条 学校党委巡察工作人才库实行动态调整,当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因岗位调整等情况变动达到15%时,党委巡察办适时对党委巡察人才库提出补充调整意见,党委组织部、纪委综合室协助具体落实,保持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人员优化。
第三章 抽调与使用
第十条 组建巡察组抽调干部程序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巡察办确定参与相应轮次巡察工作的人员需求计划;
(二)每轮巡察启动前,党委巡察办根据被巡察对象特点及巡察组结构化组建要求,综合考虑巡察人才库成员个人工作经历、专业特长及回避要求等因素,提出抽调人员建议名单,并征求党委组织部、纪委综合室意见。
(三)巡察组人员组建方案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由党委巡察办书面通知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被抽调人员应积极配合巡察工作,除涉及重大事项或重大变故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抽调;其所在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把支持选派干部参与巡察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作为促进干部成长和规范提升单位工作的有效抓手,妥善安排人员接替其承担工作任务,确保人员抽得出、离得开,能够全身心投入巡察工作。
第十二条 被抽调人员接到抽调通知后,应当按时报到并服从巡察工作安排,原则上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巡察结束后,返回原工作部门;巡察期间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认真负责地完成巡察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巡察组在巡察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抽调人员的,由党委巡察办按程序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办理。巡察组不得直接抽调人员参加巡察工作。
第十四条 巡察组组长由现任中层正职或曾任中层正职的党员干部担任,副组长由现任中层副职担任;巡察组组长、副组长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五条 党委巡察工作人才库中巡察人员抽调使用采用轮换制,原则上新提拔任用的中层领导干部及科级干部在一届任期内至少参与一轮巡察。
第四章 培训与管理
第十六条 坚持按需施教,分层分类培训,实现教育培训全覆盖。采取以干代训、分散自学、集中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提高入库干部政治站位,丰富专业知识,提升专业能力,培育专业精神。
第十七条 党委巡察办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巡前培训、专题培训、以老带新、以巡代训等多种方式,并有针对性地安排巡察工作人才库成员参加上级巡视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要求,立足职能,配合做好对口业务指导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巡察人才库入库干部应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工作业务培训,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服从组织安排,随时准备接受学校党委委派的巡察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要对本组成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巡察组组长在巡察工作期间要以巡察工作任务为主,因学校重大任务或突发性事件,确需投入较多精力处理巡察工作以外的事务时,须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向党委巡察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参与巡察时,实行集中办公。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巡察工作岗位的,应当经巡察组组长同意,并向党委巡察办报告,由党委巡察办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离开。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参与巡察工作时,应当参加巡察组临时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结束后,党委巡察办对巡察组成员的工作表现情况,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进行评定,评定意见呈报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及巡察干部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该轮巡察组成员总数的20%。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巡察组成员,学校党委授予“优秀巡察工作者”称号。对于考核为不合格的抽调人员,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取消其巡察人才库人选资格且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要把干部参加巡察工作的经历及其在巡察工作中表现情况,与干部年度考核、选拔使用、评先评优、推荐表彰等联系挂钩起来,作为其重要考量因素。对巡察中政治过硬、工作突出、表现优秀的干部,按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组工作实行签字背书责任制,由巡察组组长对巡察情况负主要责任,巡察组成员负直接责任。巡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调整出人才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不认真履职尽责,在巡察中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巡察工作期间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巡察工作期间拒不服从安排和管理的;
(七)其他不适宜从事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巡察工作人才库选配管理办法》即日起废止。